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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十五五”|创新管理体制充分释放创新活力
发布时间2025-11-28

【编者按】10月23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是“科技自立自强水平大幅提高”。建议强调,要显著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基本建成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格局,不断增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加快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扩大并跑领跑领域范围,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进一步增强创新驱动作用。

“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关于科技自立自强的宏伟目标,为苏州从“制造大市”向“创新强市”的战略转型指明了前进方向。11月25日,《苏州日报》刊发东吴智库政府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周义程教授等的文章《创新管理体制充分释放创新活力》。文章指出,“十五五”时期是苏州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机遇的关键窗口期。作为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类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创新与优化,直接关系到苏州能否在“十五五”竞争中掌握主动、赢得未来。现将该文转载如下,以飨读者。


创新管理体制充分释放创新活力

- 周义程 易辰 -

“十五五”时期是苏州直面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关键窗口期。在这一背景下,科技创新作为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其战略意义越发凸显。作为长三角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和创新高地,苏州正全力推动从“制造大市”向“创新强市”的战略转型。

在此过程中,科研类事业单位作为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体制的创新与优化,直接关系到苏州能否在“十五五”竞争中把握主动、赢得未来。应当看到,当前苏州科研类事业单位在管理体制方面仍面临一些现实困境,制约了创新活力的充分释放。因此,深入剖析困境表征、系统谋划创新路径,已成为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管理体制仍有提升空间

近年来,苏州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2024年末,全市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达1.75万家,持续位居全国前列。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实现25726.3亿元,比上年增长7.7%,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54.7%,较上年提升2.0个百分点。总体来看,苏州在科技创新方面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当然,与国内外部分先进地区相比,苏州科研类事业单位在管理体制上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具体而言,在治理结构方面,决策权的配置有待进一步优化。部分科研类事业单位重大决策仍较多受到行政力量的影响,专业科学家在决策中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增强。这不仅可能影响科研决策的科学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创新效率。又如,在运行机制上,行政化色彩仍一定程度存在。科研人员普遍反映,项目申报、经费使用、设备采购等环节的审批流程相对较长,对科研时间造成了一定影响。

在人才激励方面,现有薪酬体系在反映科研人员市场价值方面尚有提升空间。一位科研类事业单位负责人指出:“我们正努力推动薪酬体系与市场接轨,但事业单位的吸引力目前仍主要依赖编制保障。”编制资源的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才引进的规模和层次。尽管苏州创新推出了“编制周转池”制度,但其覆盖面和使用效率尚需进一步提升。在评价体系方面,“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现象也需继续改进。

探索管理体制新路径

面向未来,为应对发展挑战,苏州应立足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与长远战略需求,以系统思维和集成创新推动科研类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第一,深化治理结构改革,建立权责清晰的决策体系。建议在苏州市属科研机构中全面推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赋予理事会在战略规划、预算分配、人事任免等方面的实质性权力。在理事会成员构成上,可探索按照“三三制”原则配置:政府代表占30%,以确保国家战略和公共利益的实现;产业界代表占30%,促进科研方向与市场需求对接;科学家代表占40%,切实保障科研决策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二,创新科研评价机制,建立分类多元的评价体系。针对不同类型科研机构的特点,应设计差异化的评价标准。对于基础研究类机构,应重点评价其原创性和学术影响力,实行以国际同行评议为主的长期评估机制,可将评估周期延长至5-6年;对于应用技术研发类机构,应主要考核其技术突破和产业贡献,建立以市场检验和用户评价为核心的评估体系;对于研发服务类机构,则着重评估其服务效能和资源整合能力,采用服务对象满意度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

第三,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构建具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建议建立“基本保障+绩效激励+长效激励”的三层薪酬结构。其中,基础工资用于保障科研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绩效激励应与科研产出和成果转化效益直接挂钩;同时,可考虑对核心技术团队实施股权、分红权等长效激励。此外,还需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明确并确保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的收益比例不低于70%,并通过“尽责免责”机制营造更为宽松的成果转化环境。

第四,优化资源配置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议全面推进科研经费“包干制”改革,建立三级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格界定禁止类事项,划清红线;合理设定限制类事项的比例上限;对放开类事项则予以充分授权。苏州可在现有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将经费包干制推广至更多市级科研项目,持续扩大科研人员的经费使用自主权。

第五,创新编制管理方式,完善人才引进机制。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编制周转池”制度,探索建立“创新积分”与编制资源挂钩的机制。对于成功引进顶尖人才的机构,可给予额外的编制支持。同时,积极探索“双聘制”“旋转门”等柔性引才机制,促进人才更加顺畅地流动。例如,苏州可依托苏州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等本地高校,试点建立“编制飞地”,实现人才资源的共享共用。

第六,健全监管服务体系,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有必要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科技、财政、人社等部门的监管职责与边界,推进监管标准统一和信息共享。对于运行效果不理想的科研机构,要加快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确保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创新体系的健康活力。

科技创新是一场永不停歇的竞赛,体制改革永远在路上。苏州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更应在科研管理体制创新上大胆探索、先行先试。通过构建既符合科研规律又具苏州特色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必将有助于充分释放创新活力,使苏州不仅成为产业高地,更成为创新策源地,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多“苏州经验”和“苏州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