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俄乌冲突不断演化。东吴智库财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程雪阳教授《乌克兰危机的历史和法律分析》一文对这一重大国际事件从历史和法律角度进行了详细分析。现将全文转载如下,以飨读者。
乌克兰危机的历史和法律分析
程雪阳
一、沙皇的遗产和债务
人所共知的是,直到20世纪初,沙皇统治下的俄罗斯依然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这个国家里生活着诸多的民族和部落。在那里,沙皇自认是所有东正教信徒的保护者以及所有俄罗斯地区的统治者,其继承了东罗马拜占庭式的神权统治理论,即认为,政治秩序是天堂秩序的反映,因此应当按照上帝及其在地上的代表沙皇的意愿进行统治。比如,伊凡四世就被认为是“上帝挑选的在地上替天行道的神圣沙皇,是宇宙的统治者,神权的庇护者,备受尊敬和膜拜的上帝。”
出于宗教上的因素,历代沙皇对于新征服地域上的民族通常会给与一定程度上的自治权,但是为了维护专制统治,民族压迫几乎无法避免。19世纪时,当“君权神授”的思想再也无法牢固地支撑沙皇统治时,俄国统治集团开始有意识地利用民族主义情绪来重构自身的统治合法性。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俄国统治集团认为非俄民族是革命的根源,因此希望利用俄罗斯人的民族主义情感去抵制日益增长的社会不安。这意味着,沙皇所支持的民族主义只是一种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其同时也意味着,在俄罗斯的境内,只有俄罗斯民族的人才是忠贞的子民,非俄罗斯民族的人民只有在变为俄罗斯人之后才能取得与俄罗斯人同等的地位。1880年代开始推行的“俄化”政策,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
沙皇这种傲慢的政策和错误的做法,带来了两种性质相同但效果截然相反的团结:俄罗斯民族的团结和非俄民族的团结。其中的缘由不难理解,当沙皇试图以出身和血统来给国内的民族进行两极排列时,其几乎触犯了俄罗斯帝国境内所有的非俄罗斯人。那些本身就具有强烈民族意识的土耳其人、鞑靼人、犹太人、哈萨克人更加凝聚一心。而那些原本并没有民族意识的族群和部落开始主动或者被动寻找自身的民族归属,并最终在部族整合的基础之上开始形成一个个的民族。
乌克兰就属于后一种情况。因为直到1890年,乌克兰人的民族意识依然不是十分强烈。如果你去问当时的一个乌克兰农民他属于哪一民族,他会说他是东正教徒;如果再追问他属于俄罗斯人、波兰人还是乌克兰人,他会说他是一个农夫;如果问他讲的是哪一民族的语言,他会说他讲的是“当地的腔调”(the local tongue);而如果想知道他希望属于哪个国家——是俄罗斯还是分离的乌克兰——他会说最好的选择是“基督世界的农民”(Christian peasant-folk)。但在沙皇统治的末期,乌克兰人作为一个独立于俄罗斯人的民族的想法开始形成,并获得了波兰精英和部分马洛罗西亚知识分子的支持。
如此一来,最初效忠于沙皇的大大小小的、新的和旧的族群,开始诉诸自身的民族主义以对抗沙皇的统治,就如同当时沙皇所做的那样,只不过矛头相反而已。当1917年沙皇在无奈中退位的时候,他惠赠给后代巨大的遗产,即庞大的俄罗斯帝国;但同样留下了庞杂的债务,其中就包括国内少数民族对于俄罗斯帝国以及这个帝国的主宰民族——俄罗斯民族——的不满、抱怨和仇恨。
二、马列的乐观与苏联宪法自杀性条款的设定
依据古典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这一理论已为我们所熟知,不但理论意义深刻,而且对随后的人类历史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然而,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这种用“阶级/国家”范式来描述和分析国家性质的理论,低估甚至完全忽视了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对于一个多民族国家政治和法律的影响,进而也忽视了民族问题对于国家建构所可能具有的意义。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与马克思对民族问题的认识有关。在马克思看来,“民族感情本身旧是虚假意识的产物……一个特殊阶级即资产阶级同旧贵族制度的残余结合在一起实行的经济统治,有意或者无意地导致了它的产生。……民族主义是人类自决地渴望受到挫折的暂时产物,是人类发展过程中由于非人格的力量和由此产生的意识形态地作用所导致的一个阶段。”既然资本主义仅仅是向社会主义乃至共产主义过渡的一个阶段,因此只要到了社会主义时期,不仅资本主义及其所导致的民族国家将不复存在,而且当无产阶级将统治整个世界时,民族主义的问题自然也将消亡。马克思相信,只要“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是随之消失。”当然,在马克思所生活的那个时代,“无论是理性主义者,还是自由主义者,或者是社会主义者,无一例外地将民族主义看作是一种不成熟的表现,是往昔野蛮历史的一种非理性的遗存,或者是文明的倒退。”因此,不能因此责怪马克思。
列宁最初也认同马克思的理论,其也认为,伴随着社会主义的到来及其在全世界的实现,民族问题会自然而然地消失。不过,沙皇时代遗留的民族问题却不容乐观。“二月革命”以后,民族矛盾已经发展成为俄罗斯境内少数民族的分离运动和自治运动,十月革命之后,尽管俄罗斯建立了苏维埃共和国,但1918年1月10日的德国与俄国谈判会议上,乌克兰代表团宣布从俄罗斯独立,紧接着白俄罗斯、立陶宛、拉脱维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等60多个民族国家和民族自治政权组织相继成立。
为了应对各个帝国主义对于新生苏维埃的围攻,列宁所需要做的,就不仅仅是团结俄罗斯的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他更需要得到少数民族人民的支持。正是在此一历史境遇下,尽管列宁将国家/阶级这一理论范式已经发展成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但为了保卫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其只好采取现实主义的态度来处理民族问题,即在古典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国家”范式中加入“民族”的因子,并发展出如下理论:
在民族问题上,无产阶级政党首先应当坚持宣布并坚持立刻实行的,就是一切受沙皇制度压迫、被强迫并入或被强迫留在俄国疆界内的各大小民族,即被兼并的民族,都享有同俄国分离的充分自由。
没有真正实现分离的自由,任何放弃兼并的声明和宣言都不过是资产阶级对人民的欺骗,或是小资产阶级的天真愿望。
无产阶级政党力求建立尽可能大的国家,因为这对劳动者是有利的;它力求各民族彼此接近以至进一步融合,但是它不想通过暴力,而只想通过各民族工人和劳动群众的兄弟般的自由联合来达到这个目的。
俄罗斯共和国愈民主,它组建成为工农代表苏维埃共和国愈顺利,各民族劳动群众自愿趋向这种共和国的力量就愈大。
分离的完全自由,最广泛的地方自治(和民族自治),详尽规定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办法,这就是革命无产阶级的纲领。
由此,列宁不但正式提出了“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而且为俄罗斯以及后来苏联联邦制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具体表现为:(1)在民族问题上,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者无条件地承认民族自决权;(2)为了反对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国内的少数民族应当实行最为广泛的民族自治。就像“普文”提到的那样,在1918年初,顿涅茨克·克里沃罗格苏维埃共和国宣布成立,并要求莫斯科将其纳入苏维埃俄国。但在与该共和国领导人的会晤中,列宁坚持要求这个自治共和国成为苏维埃乌克兰而非苏维埃俄国的一部分;(3)对于那些已经分离和想要分离的民族,应当承认其民族内部的工人和农民的自决权,比如,列宁不但很大方地承认了芬兰、波兰以及乌克兰等国的独立,而且十分乐观地坚信它们最终还会回到苏维埃大家庭的怀抱。在列宁看来,伴随着社会主义的实现,全世界的无产阶级都会联合起来。而到那时,连民族国家都不存在了,讨论某个民族归属某个国家又有什么意义呢?
不过,即便如此,留在俄罗斯国内的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应当如何行使却依然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在十月革命成功之前,列宁曾经表示“马克思主义者是反对联邦制和分权制的”,但残酷的现实很快让他改变了上述观点。1918年7月通过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规定,“凡生活习惯及民族成分特殊的各州的苏维埃,得联合为自治州联盟,……此等自治州联盟根据联邦原则加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具有独特生活方式与民族组成之区域将以联邦基础加入俄罗斯共和国”。
依据该宪法,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就变成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简称俄罗斯联邦)。该联邦的指导原则是在“民族自愿联合”的基础之上赋予所有集中聚居的民族以自治权,并且以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国内占多数的民族之名来命名该共和国。除此之外,列宁认为还应当籍由承认民族权利,并实行政治自治与文化自治,才可以消除民族之间的成见、矛盾与隔阂,于是他开始大力推行本土化政策。该政策的核心思想是,那些曾经被否定国民族权利的民族,必须先经过享有民族权利的滋味,他们才会了解这种权利并非他们的最终追求,这样他们才会更加认同以无产阶级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所具有的重大意义。所以,为了说服非俄民族对于社会主义的认同,就需要先满足民族的自治。
列宁的上述理论和政策对苏联的成立、发展和解体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就当时而言,人们开始急速向本共和国以及民族专区集中,对于各民族使用自身语言的鼓励和刺激,使得非俄民族的民族认同和领土归属感越来越强。这样,原本为了尽快实现统一苏维埃的联邦制和本土化政策,却使得苏联境内的民族主义意识和情绪更加明显和强烈。
1922年时,斯大林领导的“民族事务人民委员”曾经做出《关于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和各独立共和国相互关系的决议》,试图让白俄罗斯等国通过与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签署条约。从而加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列宁对此表示反对。随后,各独立国家依据列宁的建议通过决议,以独立民族国家的身份,分别签署《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联盟成立条约》(以下简称“1922年联盟成立条约”),进而成立联盟国家。根据该条约的规定,各个加盟共和国都保留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力,但没有规定各加盟共和国退出联盟的程序和批准机关,也没有授权立法机关做出相应的立法或解释。
“1922年联盟成立条约”和”1924年苏联宪法“之所以能够建设这种”自杀式“的制度安排,显然与列宁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不平等观点有关,但同时也反映了当时革命者的乐观主义情绪。不过,此后的历史证明,苏共领导人对于未来实在过于乐观,除了东欧、中国等国家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以外,其他地区的无产阶级革命并没有取得预想中的成功。但是,作为权宜之计而建立的联邦制度和民族政治自治却一直被保留了下来。
三、联邦制的名实分离
当斯大林在1930年开始推行高度集权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非俄民族的民族主义情绪开始爆发,其所采取的“俄化政策”更是引起非俄少数民族的反弹和不满。尽管这些反抗最终被镇压,而且斯大林最终建立了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1)在意识形态上,该体制依赖于广大干部群众对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信仰;(2)在政治组织上,联邦中央与各加盟共和国之间通过党的纽带,建立高度集中的“政治-人事”系统;(3)在经济上,高度统一的的中央计划使各联邦主体在经济上形成分工合作的经济体系,从而一方面试图保障资源和产品在联邦境内的各加盟共和国之间得到有效配置,另一方面则在客观上把各个联邦主体变成苏联这架大机器上面的齿轮,经济上相互依存,唇亡齿寒;(4)最后,苏联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一切的保障。
“斯大林模式”的建立使得苏联的国家结构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联邦制名存实亡,但宪法和条约并没有做相应的调整或修改,反而让“加盟共和国-联邦”模式从最初的“权宜之计”变成了稳定的宪法制度。到了1936年,宪法不但再次确认成员国拥有主权,而且保留了“成员国都有权脱离联盟”的规定。这种宪法体制一直为斯大林之后历任领导者所继承,直到苏联解体并没有发生变化。
北京大学的马戎教授认为,斯大林之所以在掏空了联邦制之后,依然要保留其外在形式,主要是有两点原因:一是这样的体制使苏联除俄罗斯联邦外,还可以在联合国多有三张投票权(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这些“独立国家”甚至可能会在一定任期内出任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这对苏联的外交斗争是有利的;二是有助于推动那些新近解放并处于苏军控制下的东欧国家(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东德)的精英及民众接受苏联中央的领导。
不过,任何制度都有AB两面。斯大林断然不会想到,苏联宪法为自身所设定的“自杀条款”最终会被启动并导致国家的解体。
四、宪法“自杀条款”的仓促激活及其遗留难题
1980年代以后,当戈尔巴乔夫总统不得不对苏联进行大规模改革时,维系苏联和平统一的纽带接连断裂:首先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以及不断升级的军备竞赛导致了苏联经济停滞不前且急剧恶化;其次,旧有意识形态因为过于僵化,已无法再为苏共执政合法性和正当性提供牢固支撑;最后,苏共党内党组织开始解体。就在此时,各联邦主体借助“民主化”的浪潮,纷纷“城头变幻大王旗”把自己装扮成本族的“民族领袖”,利用宪法和法律上的“加盟共和国—联邦”模式,迅速有力地鼓动本民族的民族主义情绪,继而获得继续掌权的合法性。
戈尔巴乔夫在当时呼吁,“为了实现让每个民族都获得主权,有条件安排自己的生活,实现自己的文化需求,同时与其他民族进行合作……应当在民族复兴的道路上,在不是毁掉联盟,而是革新联盟,并且最坚决地和大规模地革新联盟的道路上寻找答案。”
但是1991年12月8日,俄罗斯总统叶利钦、乌克兰总统克拉夫丘克和白俄罗斯最高苏维埃主席舒什克维奇,在没有通知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的情况下,在位于白俄罗斯与波兰交界处的别洛韦日签署了《关于建立独立国家联合体的协议》,并表示:“我们白俄罗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乌克兰是苏联的创始国,签署了1922年的联盟条约,因此我们指出,苏联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和地缘政治现实,将要停止其存在。”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乌克兰和白俄罗斯三国领导人签署的协议,并不违反当时有效的宪法以及“1922年联盟成立条约”,相反他们的行为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因为当时有效的苏联宪法和“1922年条约”赋予了联盟成员国以退出权。
不过,由于宪法和”1922年条约”规定过于笼统,并没有对联盟成员国退出权如何行使作出具体规定,所以当时俄罗斯、乌克兰和白俄罗斯的三国领导人并不知道如何在法律层面上进行操作。别洛韦日会面时,时任俄罗斯总统叶利钦认为,即使苏联解体,也要建立一个国家联盟,形式上的联盟可以让一些反对苏联解体的阻力小一些。但时任乌克兰总统的克拉夫丘克则认为,如果再建立一个联盟,又是俄罗斯主导,与苏联没什么两样,希望彻底分家。虽然发生了争论和不愉快,但三国领导人还是用了三天时间订立了《关于建立独立国家联合体的协议》,随后,苏联迅速解体。
根据《关于建立独立国家联合体的协议》的规定,俄罗斯、白俄罗斯和乌克兰三个缔约国以及后续加入该组织的缔约国:
(1)保证本国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和自由,不管他们属于哪个民族和有什么其他差别;
(2)愿意帮助在各自领土上居住的少数民族和现有独特的民族文化地区表现、保留和发展民族的、文化的、语言的和宗教的独特性,承担保护它们的责任;
(3)缔约各方相互承认并尊重领土完整和联合体范围内现有边界不可侵犯性;
(4)各方将尊重相互间谋求取得无核区和中立国地位的意愿,并将在联合司令部之下保留并支持共同的军事战略空间,包括统一控制核武器,由专门协定协调实施统一控制的办法;
(5)有关对本协定各项准则的解释与运用的争端应用有关机关之间谈判的方法解决,必要时在政府首脑与国家元首一级谈判解决。
按照“普文”对历史的梳理和理解,其一,现代乌克兰则完全是苏维埃时代的产物,本属于俄罗斯的领土(比如克里米亚地区)被当时的苏联强行划给了乌克兰,而俄罗斯在此过程中被抢劫了;其二,如果追溯到更久远的历史,“乌克兰”这个名词是由古俄语单词“okraina”(外围)演变而来,原意指的是各种边境领土。因此从档案文献来看,“乌克兰”一词最初指的是“保护外部边界的边防军。”而这些来自各阶级和背景的边防军,都认为自己是俄罗斯人和东正教徒。俄罗斯人和乌克兰人本属同一个民族,是一个整体。乌克兰人作为独立的民族是被各种谎言支撑起来的。
这种诉诸久远历史和语言学的分析意见,显然与《关于建立独立国家联合体的协议》是不一致的。但问题在于,1991年乌克兰克拉夫丘克总统签署了该协议之后,乌克兰中央议会始终没有批准该协议。所以无论2014年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联邦后,乌克兰启动的退出《关于建立独立国家联合体的协议》程序是否完成,都不重要。因为按照“普文”的暗示,对于俄罗斯和乌克兰而言,该协议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法律效力的是1922年签订的“联盟条约”。
有鉴于此,“普文”援引了阿纳托利·索布恰克在1992年时发表的主张,称“作为联盟创始人的各共和国,在废除了1922年的联盟条约后,应该要按照它们加入苏联前的边界划分彼此,除此之外的领土,都应该经过讨论和谈判。”换而言之,“普文”的意思是说,如果乌克兰不批准并实施1991年的《关于建立独立国家联合体的协议》(特别是上述整理第1、2、4条),那么俄罗斯也可以违反该协议关于“缔约各方相互承认并尊重领土完整和联合体范围内现有边界不可侵犯性”的规定(即上述整理第4条)。
当然,谈判可以依照上述整理第5条展开,但俄罗斯和乌克兰需要重新划界。而俄罗斯的要求是,按照“1922年条约”签署之前俄罗斯与乌克兰的领土归属情况,作为领土重新划界的依据。
这就好比兄弟两个(虽然这个比喻许多乌克兰人不一定同意),三十年前(1992)分家太仓促,没太想明白,就稀里糊涂把协议签了。现在大家都反悔了(虽然反悔的部分不同),所以有一方主张,如果不执行三十年前的分家协议也可以,那么可以把一百年前(1922)家里的情况重新理一下,然后重新分家,如何?
不得不承认,“普文”的论证,确实给乌克兰以及关心此事的各国人民,出了一道两难之题。
(作者系苏州大学东吴智库财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健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原文刊发于“土地法与公共政策研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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