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长三角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已满三周年,东吴智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在《新华日报》撰稿,认真总结了三年来长三角一体化在互联互通、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生态治理等领域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深入分析了进一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针对当前发展中亟需破解的制度性难题提出值得借鉴的创新观点。这组文章从制度创新与突破的角度,提出深化长三角一体化关键在于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相关经济政策的制定、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的改善要紧紧围绕着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出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科学地将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有机结合起来。本期将推送东吴智库研究员宋言奇教授撰写的文章《长三角环境治理需走向“五个共同”》,以飨读者。
长三角环境治理需走向“五个共同”
宋言奇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分为多个层面,其中的基础与关键是环境治理一体化。长三角区域各方在生态上是“唇齿相依”的关系,环境治理一体化是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
可以说,三年来,区域各方在环境治理一体化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层面:一是探索环境治理一体化的体制机制。在各方的积极推动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第一次会议于今年5月份召开。作为区域环境治理的总指挥部,小组定期召开会议,联合推进长三角区域全方位的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此外,各方还以常态化的合作形式联合发布大气超级站、设备泄漏检测等环境标准;联合编制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协作近期重点任务清单;健全打击非法捕捞等联合执法机制等。二是打造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2019年11月,经国务院批复,国家发改委正式公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提出共建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示范区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面积约2300平方公里(其中5个镇作为先行启动区),成为区域生态治理一体化的“试验田”与“窗口”。此后,长三角区域环境治理一体化的建设深度与广度不断延伸。2020年,发布《示范区生态环境管理“三统一”制度建设行动方案》,达成生态环境标准统一、环境监测统一和环境监管执法统一;2021年,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规划建设导则》,从生态空间、生态景观、生态环境三个方面建构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管控指标体系,成为我国首个跨省域规划建设导则,实现“一套标准管品质”。三是深化区域生态补偿。从2012年起,浙江省与安徽省就开始推动新安江水环境补偿,为区域生态补偿开了好头。2019年12月出台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完善跨流域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开发地区、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污染赔偿机制”,表明各方深化区域生态补偿的强烈意愿。目前各方正积极遵循纲要的精神,加紧区域生态补偿的探索。四是加强水环境治理的区域合作。水环境的治理是长三角区域环境治理的重点。一江(长江)一湖(太湖)以及交织的水网,把长三角各个板块耦合为一个生态整体。可以说,长三角区域生态特色是水,环境治理的难点也是水。由于水是流动的,“画地为牢”的治理方式显然难以奏效。为此,各方不断加强水环境治理的合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例如,湖州市、无锡市、苏州市等建立联动机制,在蓝藻治理领域实现了联防联控;苏州市吴江区与嘉兴市推行水环境联防联治联席制度,组建联合河长小组,开辟跨境联合治水新模式。
基于三年来业已形成的良好开端,展望未来,长三角区域环境治理一体化应以现有成果为基础,以示范区为“点”,由点及面,深入合作,逐步走向“五个共同”。一是共同的生态规划。长三角区域经济最为发达,单位土地产出率全国最高,但是也面临着巨大的生态压力。实施共同的生态规划,对各方均是一件益事,是大势所趋。为此需要各方制定区域层面的主体功能区规划,按照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和环境容量的要求,整合经济社会发展资源,明确区域内哪些地方需严格保护、哪些地方实施保护性开发、哪些地方进行建设性开发,以及相应的开发方式和要求;合理划分区域水资源、海岸资源、土地资源的使用;建立统一的土地开发政策、耕地保护政策、土地修复政策等。二是共同的环境监管。在区域环境治理中,建议建立起覆盖全域的统一监管制度,以提高区域生态环境系统管控水平。要注重科技开发,加强制度设计,以科技为基础,以制度为保障,实现从统一环境检测到统一环境监管的提升。三是共同的生态补偿。为支撑共同的生态规划,彰显生态公平,区域共同的生态补偿必不可少,需建立统一、统筹、平衡、合理的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在水生态补偿方面,在推广新安江经验的基础上,可探索更多的因地制宜的补偿形式。还可借鉴上海、苏州等的城乡生态补偿的经验,探索区域层面的城乡生态补偿,对饮用水水源地、公益林、农田等进行一体化的合理补偿。四是共同的环境市场体系。为优化区域环境资源,提升资源环境效益,建立共同的环境市场体系非常关键。为此应积极探索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等相关制度。尤其在一些公共水域领域,如太湖水域,应着手构建排污权交易市场,在排污总量恒定的情况下,允许各方内部与各方之间排污权的市场有偿转让。五是共同的社会参与。长三角区域社会发育程度与公众素质较高,有利于环境治理。在此基础上,如果能推进统一的社会参与,对于区域环境治理协同来说无疑是“锦上添花”的利好。借鉴流域治理的国际经验,建议在区域环境治理一体化中形成区域委员会、部门委员会、社会委员会等三个组织架构。区域委员会负责宏观方面,把握总体方向;部门委员会在区域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部门事务上的对接;社会委员会则开辟社会参与的通道,方便公众参与,为长三角环境治理一体化夯实社会基础。
(作者宋言奇系苏州大学东吴智库研究员、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教授)
相关链接: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