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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与农村违法建设执法权限分配问题”专题学术研讨会举办
发布时间2022-07-27

7月16日,由苏州大学东吴智库财产法研究中心、公法研究中心、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江苏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专家评估组、《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编辑部联合举办的“耕地保护与农村违法建设执法权限分配问题”专题学术研讨会在线上举行。来自法学、公共管理学等理论界,土地管理部门、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司法实务界的专家及与会代表共200余人参会。本次研讨会系苏州大学恢复法学教育40周年系列活动之一。东吴智库财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教授主持会议。

开幕式上,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王克稳教授为本次会议致辞。他认为,201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违法占地执法权限和监管职责方面的规定在法律适用和执法操作层面都出现了分歧和争议,这个争议需要法律学界、土地管理学界和实践部门共同沟通和研讨,在现行法的框架下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期待与会专家和会议代表畅所欲言,共同努力来寻求共识。

在主题发言阶段,南京市委农办督查考核处孙继承处长《农村宅基地执法职能的实务思考》为题剖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修改背景、条文内容、争议焦点和实务对策。中国土地学会岳晓武常务理事《新〈土地管理法〉第77、78条的区别与适用》为题梳理和分析了现行法第77、78条的立法原意,立法目的以及这两个条文在理解和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东吴智库财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程雪阳教授《体系解释视角下农村违法占地建房执法权限争议的解决》为题,从法秩序体系化解释的角度深入剖析了第77条与第78条之间的关系。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孙煜华副研究《农村宅基地执法争议纠纷被告主体资格分析》为题,从诉讼的角度进行阐释和分析。

在评议阶段,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叶必丰教授认为,在我国现行法的分类体制之下,第77条和第78条所出现的问题并不是孤立的。在对第78条进行解释时,他认为既然减轻农民负担是一个方向,应当对该条文的适用做更为严格的限制。同时要高度关注执法权下放乡镇所带来的问题。对外经贸大学副校长王敬波教授认为土地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源于我国土地制度的二元格局,以及专业性和综合性之间的深层次矛盾。从外观和立法原意上看,第77条和第78条应当被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不过,从体系解释角度来看,应当对第78条做限缩解释。另外,解决上述执法权限争议的方向还应当是乡镇综合执法。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黄学贤教授认为,我国农村的宅基地问题极其复杂,当前宅基地制度改革应当高度关注土地资源的浪费、建设无序等问题。从立法技术上来讲,他同意第77、78条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建议通过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应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风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蕊教授认为,对第77条和第78条的理解和适用,引发争议的原因在于条文对于“批准”的内涵、“土地”类型等缺乏具象明确的阐述表达。两个条文在行为主体、行为目的、执法主体、执法手段、引致条款等多个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中国农业大学人文发展学院李玉梅教授认为,宅基地执法权限问题应当从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的角度来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62、75、77、78条之间的关系,土地用途管制、一户一宅基本原则、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是法律底线。随后的自由发言阶段,与会代表就大家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闭幕式上,江苏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专家评估组组长吴群教授高度肯定了四位主题发言人所作的报告以及各位评议人的精彩点评,并建议理论界和实务界从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责任主体等方面进一步展开研究,加强实践调研,争取早日研究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相关法律争议。